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三五一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0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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