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0000甲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A原告0000甲000000A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3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高俊珊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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