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 吳秋鳳 特別代理人 王俊淵 附民被告 莊舜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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