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2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
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