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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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54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己○○
被   告 乙○○
            6樓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戊○○
            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
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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