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勞小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勞小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豐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又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
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依上引規定,應先
經調解。但相對人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營利事業
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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