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5號被告台南市立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國寬 訴訟代理人 陳金鐘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被告與原告 戴桂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被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被繼承人 曹海玉 101年11月6日上午9時45分到院經醫師診療結果,醫師判斷病患病情為何?依據何資料作上開判斷?應提出醫師診療及檢查資料為證。
(二)曹海玉同日晚上至醫院就診時,醫師有無做任何檢查?判斷病患病情為何?診斷之依據為何?應提出醫師診療及檢查資料為證。
(三)同日晚間21時04分送醫院急診時,醫師判斷病患被繼承人心肺功能停止之原因為何?作何檢查?檢查結果為何?醫師初步診斷原因為何?其後採取之詳細醫療措施行為為何?應提出全部檢查醫療資料為證。
(四)依被告醫院醫師之檢查醫療過程,判斷病患頭部係於何時發生「蜘蛛膜下出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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