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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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4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真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崇熙 抗告人因102年度聲字第194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