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56號聲請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被告集發棉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號11樓兼上特別代理人 沈謝玉蘭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被告 沈成章 住同上
沈慧芳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56號清償借款訴訟中,聲請為被告集發棉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沈謝玉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集發棉業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
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集發棉業有限公司原任法定代理人沈
長發已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死亡,該公司股東並未選任新任法定代理人,因伊有對該公司提起訴訟之必要,爰聲請鈞院為該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沈長
發之戶籍謄本為證,堪認集發棉業有限公司已無法定代理人。本院審酌沈謝玉蘭除為 沈長發 之配偶,並為集發棉業有限公司除沈長發外之最大股東,且其針對本件借款亦擔任連帶保證人,對本件借款事宜應較該公司其他股東瞭解,爰依原告之聲請,選任沈謝玉蘭為集發棉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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