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0087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債務人 唐道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道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二、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