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 戴桂蘭
林亭 均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莊志剛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南市立醫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就被告答辯狀所述之醫療過程如無意見,請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並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主張被繼承人 曹海玉 係受有何傷害?
(二)該傷害係因何醫師之何種醫療行為所致?
(三)被告醫院之哪位醫師之何種醫療行為有何過失?(如係主張有醫療作為義務未履行,應詳細說明該醫師原應作為義務為何?及其依據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