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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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939號原告 陳置家 被告 王榮果王義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九號民事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四項「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同法第233條之規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宣示判決主文第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貳拾壹萬元。」在案,惟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職權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並於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末行補充「本件主文第2項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第六點後段補充「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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