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7號上訴人 陳鼎元 訴訟代理人 陳巫素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查,揆諸前揭說明,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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