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 侯俊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正弘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起訴狀上所列被告梁正弘等人之詳細姓名、地址並提出所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
㈠應補正敘明對各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
三、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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