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8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ㄧ、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訴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鄭瑋法官林正忠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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