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 高才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錦祥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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