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 詹巧薇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莊佳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尚本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據兩造協議訴請被告交付印鑑、存摺正本,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之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