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仲浩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5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仲浩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保險套壹個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至第2行
之「猥褻」應更正為「性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