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68號
原 告 賴文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慧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490元【計算
式:面積5.7平方公尺×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
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3,700元+面積2平方公
尺×同段1108-32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3,70
0元+修復磁磚裂痕所需費用126,000元=154,490元】,
應繳納裁判費1,660元。
二、依原告所提○○○鎮○○○段29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
○鎮○○路○○○巷○○號,下稱系爭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所
示,被告陳秋慧並非系爭建物唯一所有權人,請敘明未以全
體共有人為被告之法律上依據,或具狀追加適格之當事人,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