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9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世峰(原名傅世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世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傅世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2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