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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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7號原告 林秀峯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被告 李南瑛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伍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移轉所有權登記,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房屋(以下分別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見調解卷第13頁民事起訴狀)。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應係被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可獲得之利益。而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調解卷第105、107頁),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萬3,600元,以此為計算基準,系爭土地之價額為422萬9,200元、388萬0,4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再參以系爭房屋之109年度課稅現值為144萬8,200元(計算式:住家91萬1,400元+非住家53萬6,800元=144萬8,200元,見調解卷第79頁),則系爭房地之價額應為955萬7,800元(計算式:422萬9,200元+388萬0,400元+144萬8,200元=955萬7,800元)。
應以此價額作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而可獲得之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55萬7,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5,64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萬1,69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3,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曾美滋附表:
編號土地權利範圍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平方公尺)價額1臺南市○○區○里段000000地號1/143,600元974,229,200元2臺南市○○區○里段000000地號1/143,600元893,880,400元編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課稅現值1臺南市○○區○里段0000○號臺南市○○區○○路00號1/11,448,200元2臺南市○○區○里段0000○號臺南市○○區○○路00號1/1合計:9,55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