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上訴人 廖倪金燕 即被告被上訴人 廖嘉裕 即原告以上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陸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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