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補字第3774號原告 張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告 莊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肆拾玖萬玖仟肆佰元【229,988元(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0平方公尺(依原告所述占用面積50平方公尺)=11,49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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