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陳世坤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健志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25,123元【31500*〈(194.29*1/2)+(524.11*1/2)+(28.98*1/2)+(177.84*1/2)+(178.45*1/2)+(72.84*1/2)+(545.72*1/2)+(524.11*1/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50,7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