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57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告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烱勳 被告 陳冠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兩造間簽署授信契約書第18條約定,關於本契約所生債務涉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