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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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 洪金山 被告 黃興應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65,8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市○○○路○○○號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美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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