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三0、一七二八號、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於警詢時向警方坦承所查獲之物為海洛因,而當日為警查扣之海洛因,重五公克(實係四包,有照片乙幀在卷足稽;又被告業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二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柒柒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沬貳包,經鑑驗結果認均無毒品成分,淨重叁點叁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陸零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字第一二00一三八六五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稽,是聲請人此部份所請即難謂為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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