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家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志宏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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