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伍必翔蔣清明陳俊雄張嘉祐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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