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楊鈺龍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鈺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楊鈺龍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而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年度刑保工字第68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楊鈺龍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刑事保證金5,00
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而釋放。茲因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易字第5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送交執行後,聲請人依被告之戶籍地址傳喚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且拘提無著;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依該案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所載地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1月24日之竹檢錫執正108執352字第1089003068號執行傳票、追保函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字第352號拘票及報告書、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77號刑事判決、具保人即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至10頁、第13至25頁、第28至29頁),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沛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