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旭豪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孝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和隆興業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行新竹│107年7月10日│41,754元│UI0000000││││限公司 吳岳峯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