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竹小字第6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告 武翠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1│1,207元│自106年4月27日│年息││││起至清償日止│14.75%│├──┼─────┼───────┼───┤│2│20,208元│自106年4月27日│年息││││起至清償日止│14.83%│├──┼─────┼───────┼───┤│3│18,188元│自106年4月27日│年息││││起至清償日止│14.9%│└──┴─────┴───────┴───┘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