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0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保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支票(票號AE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並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保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