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06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孝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