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靜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被告 許永忠
林麗茹 許家盛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271號、105年度偵字第2569號、105年度偵字第2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靜玫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許嘉仁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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