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 司促更 (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建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凱民 即鋼鼎工程行、 黃世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就日薪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部分,與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會議紀錄之勞方主張日薪為1,800元之陳述有所出入。故請釋明請求依日薪2,500元計算短少薪資、6%勞退金未提繳損失以75,000元計算及資遣費為18,750元,暨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日薪為2,500元之薪資單或所得稅繳稅證明單據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凱民、黃世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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