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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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9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2號原告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英正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吳秀明 (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之聲明為:「被告105年
4月22日公處字第105034號處分書關於原告之部分撤銷」,而原告遭裁罰鍰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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