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1號聲請人甲○○住○○市○里區○○街000號相對人乙○○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永善 護理之家)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