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陳綾珊 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昶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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