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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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龍筱文
曾瑞文 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7,097元,原告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高宥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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