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59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瑄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瑄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