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上訴人 林傳祐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秀霞吳舟台 間因111年家繼訴字第3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1,2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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