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王燕玲 律師
相 對 人 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5年7月18日對相對人所發基隆百福郵局第
135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經依相對人公司
登記地址於民國95年7月18日寄發存證信函為通知,惟因相
對人遷移不明遭退回,爰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等情,
業據其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存證信函影本及回執影本為
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