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壬○○○
相 對 人 甲○○
      乙○○
      丙○○
      庚○
            樓
      戊○○
            樓
      己○○
      辛○○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
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
院96年度營簡字第5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新臺幣(
下同)肆仟柒佰肆拾元,嗣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民事庭
判決原判決廢棄,第一審、第二審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一審之裁判費用肆仟柒佰肆拾元係由相
對人預納,而第二審之裁判費用柒仟壹佰壹拾元則係由聲請
人預納,應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為柒仟壹佰壹
拾元,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鄉
○○村○○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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