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63號原告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 律師被告 陳孟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2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法官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