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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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楊乃武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乃武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乃武(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楊乃武遺產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乃武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106年1
2月18日經列報為失蹤查尋人口而行方不明,迄今已逾3年,依其戶籍資料無配偶,復查無親屬,且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之退除役官兵,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亦查無與其有關之全民健保之投保紀錄、入出境資料及喪葬紀錄。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1年5月26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
年12月13日輔統字第1100088311號函、全民健保資料回復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0年12月14日北市警中正一分防字第1103034262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影本、戶籍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2月1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5877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12月9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82451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2月13日移署資字第1100130998號函等件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民參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11至33頁、第39至41頁、第47頁),並有本院111年5月26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失蹤人自106年12月18日失蹤,為80歲以上者,計至109年12月1
8日,已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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