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 常業 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許曉怡律師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等三人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丙○○、甲○○、乙○○等三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又於同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松竹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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