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341號
法定代理人  吳榮坤
訴訟代理人  何鍾中
法定代理人  周文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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