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洪康偉
訴訟代理人 洪銘洲
相 對 人 程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100年度彰簡字第413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
、資力審查詢問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
。又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歸戶財產,聲請人並無其他歸戶
財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