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72號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列原告請求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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