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72號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列原告請求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陳秀子
不得抗告。